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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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学位办﹝20239号),参照《呼伦贝尔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呼院字2022116,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8年、专科起点本科5年),完成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每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学士学位外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

(四)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综合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者学术造假受到处分者;

(四)学业课程、学位外语、学位综合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五)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六)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校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在呼伦贝尔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将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公正合规。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我校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接到的申诉和异议进行处理。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处理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每年申报一次。对于毕业当年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补办,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呼院字〔2018162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