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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呼伦贝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学位办﹝20239)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伦贝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成绩材料进行初审;

(二)将拟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意见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审查及决议结果,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在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阶段规定的本科全部课程及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在本科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学士学位外语成绩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全国外语联盟考试,成绩达到60分;

2.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参加国家统考英语(专升本)考试(课程代码13000),成绩达到60分;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达到60分;

4.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60分;

5.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0分;

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

(1)已获得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获得学士学位者;

(2)已获得国内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毕业时,各门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及以上,或者学士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标准,或者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五)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

(六)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对于超过最高修业年限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公正合规。如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同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受教育者,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于每年学士学位审核前一个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呼院字﹝20249)同时废止。